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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
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於110年6月18日三讀通過,自公佈日施行。
上述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,規範包括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司法程序要件、相關文書之傳送、刑事訴訟之筆錄得事後補行製作、得停止審判或程序等事項之法院相關應變處置或措施,以使疫情嚴重期間之司法程序能有效進行,解決現行刑事訴訟審理程序無法遠距視訊開庭,存有在押被告人權、羈押期間限制等急迫議題,兼顧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,維護程序參與者健康及安全。惟必須符合「疫情嚴重期間」、「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相關防疫措施」、「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」、「司法院審酌必要性並會同行政院核定施行期間及地區」等要件,才可適用本特別條例。
本特別條例自公佈日施行,先施行2年,至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止。待充分觀察實務操作、法律訴訟技術與影響後,於期限屆滿前,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,以茲周妥。
上述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,規範包括使用科技設備進行司法程序要件、相關文書之傳送、刑事訴訟之筆錄得事後補行製作、得停止審判或程序等事項之法院相關應變處置或措施,以使疫情嚴重期間之司法程序能有效進行,解決現行刑事訴訟審理程序無法遠距視訊開庭,存有在押被告人權、羈押期間限制等急迫議題,兼顧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,維護程序參與者健康及安全。惟必須符合「疫情嚴重期間」、「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相關防疫措施」、「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」、「司法院審酌必要性並會同行政院核定施行期間及地區」等要件,才可適用本特別條例。
本特別條例自公佈日施行,先施行2年,至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止。待充分觀察實務操作、法律訴訟技術與影響後,於期限屆滿前,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,以茲周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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